在某些情况下,附近的房地产所有者有权反对当地作出的决定 分区 董事会。这些案例通常涉及解释行为并应用马萨诸塞特和地方章程的真实物业法。在2017年10月5日,马萨诸塞州土地法院审议了原告在当地分区委员会授予被告的差异后,原告对房地产管理公司带来的挑战,允许在尺寸尺寸的批次上使用另有禁止的双家庭住宅。法院的问题之一是被告是否对录制行为所载的所有换能力,限制和权利的批次进行了所有权,或者限制是否已根据法律过期。
在案件中的许多问题最初是一个大包裹的一部分,该部分是在1925年传达的若干限制,其中一个禁止多家单独的房屋和车库。此后,包裹被细分为批次,该批次单独出售,并通过契约进行原始限制。在发布的问题后,随后向各个所有者传达给各位所有者,直到被告于2011年获得它。该契约规定,该裁员是对先前行为相同的限制和换算。它没有提供限制限制。被告旨在授权双家庭住宅的差异,并偏离当地分区委员会授予的最小批量要求。
原告在案件中拥有原始包裹中的其他批次。他们认为,将契约限制限制为单家族住宅使用仍然有效和可执行。被告争辩说,1925年最初施加的单一家庭使用限制已根据Massachusetts GL 184§28过期。法规规定在1962年之前施加的任何限制在50年后不可执行,除非记录了限制通知以扩展超出50年期间的可执行性。